一百零六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2017-09-28

一百零六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106.2.24台內營字第1060801131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以下簡稱先期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分配件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三、補助範圍如下:

(一)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者。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者。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詳 文件檔案: 附件二。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先期計畫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得依下列規定編列現勘審查費:
1.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2.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以主預補字第一○五○一○二一○六號函檢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之第一級至第五級,編列配合款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配合款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先期計畫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應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通知期限,提報申請計畫書(書表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函送本部審查。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時,除優先受理社區內及戶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對象外,可因地制宜依據屋齡、建築型態或區域等條件,於公告時訂定優先受理順序,輔導適宜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儘早辦理,作為後續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示範案例。

八、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九、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工程完竣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二)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等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款及現勘審查費。
(三)除前款文件外,申請撥款並應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以主預督字第一○五○一○二五二五號函訂定之地方政府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五)。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案件,應由申請人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八條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書表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六),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許可(使用執照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或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附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文件(書表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七)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流程圖如 文件檔案: 附圖一)。

十一、一百零六年度核定申請計畫執行期限至當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應檢附修正後申請計畫書,函送本部核定。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備查(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如 文件檔案: 附件八)。

十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點我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