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電梯 | 104.04.28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220號 | 有關同一使用執照之一棟一戶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申請增設昇降機,其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 | 同一使用執照之一棟一戶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如經貴府審認合於行為當時之建築法有關規定(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申請增設昇降機,其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