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整維】整建維護相關函文整理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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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發布日期 文號 主旨 摘要內容
耐震補強 87.07.02 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 關於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疑義,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法令之適用,倘無涉及增加基地面積、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或變更用途者,適用原建照申請時之法令。
外牆 91.03.22 台內營字第0910082290號函 為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修繕、維護費用疑義乙案 公寓大廈之玻璃帷幕外牆,如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其修繕、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外牆 93.11.09 營署建管字第0930066737號 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處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違章建築之勘查、勒令停工、認定、補照、拆除等事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已有明定。本案之違建部分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
外牆 95.08.08 台內營字第0950116152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 2項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疑義乙案 為突破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由實施者代為辦理時,申請建築執照之困難,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 2項並已明定,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外牆 98.02.02 台內營字第0980800771號函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實施者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得否免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疑義案 更新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實施者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免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增設電梯 100.08.05 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其適用之舊有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 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乙案 為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而增訂,鑑於每一棟建築物均有相同需 求,是以,符合上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棟分別檢討符合該項規定
增設電梯 101.03.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1653號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適用範圍乙案 其立法意旨,係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方便者之需求而增訂,其適用範圍仍針對100年2月27日修正生效前5層以下合法建築物而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自得適用上開規定
耐震補強 102.01.30 營署建管字第1020004770號 有關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為增加耐震能力於基礎設置隔震裝置,是否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事宜乙案 至本案所詢旨揭建築物之主要構造補強事宜,究屬本法上開條文規定之建造或變更使用行為,及有無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之適用,涉關該建築物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及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釐清
增設電梯 102.03.13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093297號 關於於防火巷增設昇降機疑義乙案 原留設之防火巷者,縱令土地為其所有,亦應查明有無地役權,或公共地役關係而為審定,不得輕言廢止,以維私、公權益,故對於員劉涉之防火巷者,應依其公、私權益情節予以審定
增設電梯 102.06.28 府授都規字第10234257300號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機應否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檢討停車位乙案 基於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建構友善的居住環境之立法意旨及實務操作,考量旨揭規定已載明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各層樓地板面積在案,爰如屬依旨揭規定增設昇降機得免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檢討停車位空間。
增設電梯 103.05.0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545號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降設備,得否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疑義案 1.依本規第55條第2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設備,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非屬本規則第167條所稱增建建築物。
2.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55條第2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機者,不在此限

耐震補強 103.07.02 院臺建字第 1030037643 號函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1.預期就本方案之落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降低災後復建之社會成本。
2.在相關法令制度尚未臻致完備之前,期藉本方案之實施,供爾後法令之制定及全面實施之參考。
增設電梯 104.02.12 台內營字第1040800046號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1.為因應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之居住需求,並執行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依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公寓大廈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人數規定、應事先書面通知、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辦理、涉及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之同意人數規定。
增設電梯 104.04.2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6220號 有關同一使用執照之一棟一戶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申請增設昇降機,其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 同一使用執照之一棟一戶連棟式或獨棟建築物已完成地籍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如經貴府審認合於行為當時之建築法有關規定(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申請增設昇降機,其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耐震補強 104.07.09 台內營字第1040809283號函 私有建築物耐震性能評估補強推動先行計畫 1.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理住宅耐震性能評估,提高參與意願,使其瞭解住家耐震性能,如建築物評估結果無耐震疑慮,將使住戶安心,如評估結果耐震能力不足,提供住戶建議考量是否補強或重建。
2.研議將耐震評估結果於建物登記謄本註記或於不動產說明書揭露,增進建築物價值,期能再提高民眾自發辦理之誘因。
3.經評估後須補強或重建之建築物,推廣循都市更新等程序,獎補助民眾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補強或拆除重建,降低民眾負擔。
4.研修建築法規,課予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營業人辦理耐震評估補強之義務,以維公益。
5.全面提升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耐震補強 105.07.05 營建署管字第1050035694號 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建議落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提及「須辦理補強之建築物,如涉有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行為者,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乙案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遵照內政部營建署105年7月5日營署管字第1050035694號函所示:「各機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如有涉及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行為或第73條規定變更使用執照行為者,請確實依規定辦理